第 一 條 為防制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之危害,維護兒童、青少年及國民健康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衛生局。
第 一 條 為防制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之危害,維護兒童、青少年及國民健康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衛生局。
第 一 條 為防制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之危害,維護兒童、青少年及國民健康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衛生局。
第 一 條 為防制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之危害,維護兒童、青少年及國民健康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衛生局。
第 一 條 為防制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之危害,維護兒童、青少年及國民健康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衛生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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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 為防制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之危害,維護兒童、青少年及國民健康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衛生局。
第 一 條 為防制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之危害,維護兒童、青少年及國民健康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衛生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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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 為防制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之危害,維護兒童、青少年及國民健康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衛生局。
第 一 條 為防制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之危害,維護兒童、青少年及國民健康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衛生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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